南方日報訊 (記者/劉冠南 實習生/李妍)許霆案一直被社會各界廣為關註,他在被釋放後反將銀行告上法庭索要對賬單,被銀行拒絕,後又被法院駁回。昨日,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,認為許霆“濫用訴權”,駁回其上訴。
  因取款機故障,山西男子許霆用不到177元的餘額,取到了17萬餘元現金,後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、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多次審理,最後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,以盜竊罪、入獄5年對其定罪量刑。2012年5月21日,許霆的刑期全部執行完畢。2013年7月4日,許霆前往涉案銀行請求打印上述賬戶的明細對賬單,但被拒絕。許霆認為,提供賬戶明細對賬單,是銀行客戶最基本的權利,也是金融機構最基本的義務。許霆作為銀行客戶所具有的民事權利,不應涉及刑事犯罪而被剝奪。故提起本次訴訟。請求法院判令:被告銀行提供許霆開戶至今的銀行賬戶明細對賬單。
  原審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覆核確認,被告銀行提供的涉案自動櫃員機的《完整流水記錄數據》、《賬戶流水清單》、銀行監控錄像、許霆的供述等各種刑事證據予以認定的結果,清晰反映了許霆的盜竊犯罪過程及賬戶記賬情況。現許霆在明知賬戶記賬記錄出錯的情況下,仍提起本案民事訴訟,要求廣州銀行恆福支行向其提供明細對賬單,是濫用民事訴權的行為,有悖於民事訴訟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。而且,《賬戶流水清單》作為刑事證據之一,已經刑事訴訟審查認定和使用,對其內容,許霆也是明知的。因此,許霆主張要求銀行提供從賬戶明細對賬單的訴訟請求,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,法院予以駁回。
  許霆不服原審裁定,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。廣州中院審理後,昨日,作出維持原審裁定的終審裁定,即許霆“濫用訴權”,對此案從程序上予以駁回。  (原標題:許霆“濫用訴權”,上訴被駁回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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